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朱XX与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

法定代表人姚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尧

书 记 员  陈辰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