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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邱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邱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晓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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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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