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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与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梅*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梅*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大为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李XX、李X诉被告张X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原告李XX、李X不服,向*阳*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南阳*中级人民法*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南民一终*第640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依法*新组成*议庭,公*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李XX、李X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李X诉称,2008年10月4日下午,被告张X及其母亲一起到原告家*,殴打原告李XX的丈夫李XX,将李XX打伤,后*邻居*开后*回家*。二原告回到家*后*知被告及其母亲致伤李XX,原告李X激愤之下,拿把菜刀就向*告家*跑去,原告李XX怕儿子李X闯祸,一边*赶一边*邻居*忙拦住李X,并将李X手中的菜刀夺下。随后*原告一起到被告家*并与被告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被告张X顺手拿起院中的脚锛,将原告李XX左*腕处锛了一下,致使原告李XX左*腕筋骨与上臂断裂,仅剩下皮*上臂相*。后*告又将原告李X的左*腕和*锛伤。当天二原告被送入南阳*万**院救治。事情发生后,经***戚*调,被告赔偿给原告50000元,原告也不想深究此事,但被告却处处说原告讹钱。故起诉请求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另行赔偿原告李XX残疾赔偿金65000元,诉讼费、鉴定费*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其主张,提交了以下相**据:

1、赔偿协议书和***关*张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告张X致伤二原告的事实;

2、法*鉴定一份。证明*XX的伤残程*;

3、市第二人民医院护理证明*份。证明*XX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

4、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和*告的住院病历各一份。证明*告李XX的住院治疗情况;

5、李X的住院病历一份。证明*X的伤情;

6、李XX及李X的用药处方*医疗费*据、出院证明。证明*原告所花**及住院时*;

7、交通**据一组,计*460元;

8、鉴定费*据一张,计*1250元。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双**间的打架纠纷经***愿协商*达成*解*议,赔偿款50000元*已经**履行,并委托代理律师**告赔礼道歉,请求二原告原谅被告的无礼无知行为。原告现在不应*向**起诉,且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期限内提出,请求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其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委托书一份,证明*告委托律师*歉的诚意;

2、书面道歉信一份,证明*议已经*行以及今后*原告和*相*的愿望;

3、证人李XX出庭证明*、被告达成*解*议的过程*协议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议;对证据2、8认为轻伤不应*鉴定,鉴定费**原告自行承担;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村卫*站的处方**议;对证据7有*议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议;对证人李XX的证言没有*出实质性异议。

经*、被告双**证、质证,本院对双**举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4、5、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7、8虽有*议,但未提出实质性意见,本院对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人李XX的证言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李XX系原告李XX的大哥,又系原告李X、被告张X的舅舅,并主持双**成*解*议,是调解*议的见证人,本院对李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李XX与被告张X系姨侄关*。2008年10月4日下午,被告张X到原告家*与原告的丈夫李XX发生争吵,继而双**生厮打,后*邻居*开后*回家*。原告李X和*母亲李XX回到家*见李XX受伤,经*问得知情况*,原告李X拿把菜刀就向*告家*跑去,原告李XX一边*赶一边*邻居*忙拦住李X,后*原告进入被告张X家*与被告张X及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被告张X顺手拿起院内的脚锛向*告李XX左*膊锛了一下,后*向*告李X的左*腿外侧锛了一下,造成*告李XX左*部损伤及左*骨骨折。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城区高*乡派出所调解,并在原告李XX的大哥李XX的主持协调下,双**愿达成*偿协议如下:“1、张X赔偿李XX、李X医疗费50000元*;2、李XX、李X不再追究张X的法*责任;3、张X向*XX、李X赔礼道歉,自此双****处;4、如双**履行上述协议,自行到法*解*。甲方:张X。乙方:李X、李XX、李XX。”该协议乙方*XX的签名系李X代签,李XX名字上的指印*李XX本人所按。协议签订后,被告张X将赔偿款50000元*付给了原告。2009年4月29日,原告向*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除已支*的医疗费*,被告应*行赔偿原告李XX的左*伤残赔偿金65000元。2009年9月6日,经*告申*,南阳*溯源法*临床司**定所鉴定结论为:1、李XX左*部损伤及左*骨骨折均已构成*伤;2、李XX的伤残程*属七级。原告李X经*断为左*腹部锐器伤。

另查*,原告李XX住院23天共花*医疗费22617.91元,交通*460元,鉴定费1250元;原告李X共花**疗费940.68元。在重审庭审中,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72511.15元,并承担诉讼费*代理费。在庭审过程*,被告委托其代理律师**告宣*了书面道歉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亲戚**,为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打架事件后,经***关*亲属的调解*,双**就赔偿问题达成*致协议,并在调解*议上签了字,其亲属李XX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虽然原告李XX的名字系其儿子李X代签,但李XX在所签的名字上按了手印,故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应*有*协议。该协议的第二项*定:“李XX、李X不再追究张X的法*责任”;第三项*定“张X向*XX、李X赔礼道歉,自此双****处。”原、被告的亲属李XX出庭也证实了协议本意是一次性赔偿50000元*后,事情了结。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在协议签字后,被告张X已经**给原告50000元*偿款,在庭审过程*,被告张X虽未到庭,但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对二原告的歉疚之意。综上,原、被告在起诉前就本案所诉争的纠纷已经*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责任,应*为原、被告已自愿处理了矛盾纠纷。现二原告再次就此事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民事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据,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王X兴

审  判  员    边*明

审  判  员    李*勤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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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6-23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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