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人XX公*。
法*代表人劳XX。
委托代理人刘*,山**城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马XX,女,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居*,住无棣县。
委托代理人孙XX,山*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
申*人XX公**不服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棣劳*仲*字(2013)第78号仲*裁决,向*院提出撤销仲*裁决申*,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对该申*进行了审查。申*人XX公**托代理人刘*,被申*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郑XX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查*毕。
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认定,马XX于1960年3月11日出生,1978年9月起成*无棣县XX公**在编员工。1987年7月至1998年2月任*XX,1998年2月至2001年2月任*****计,2001年2月始,任******部主任*会计,同时*任*棣县XX公**属的无棣县XX公***棣县XX公**会计。2010年4月,因无棣县XX公**定马XX达到法*退休年*,要求马XX办理退休手续,双**生争议。马XX遂向*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裁决双**留劳*关*,恢复马XX原待遇。2013年4月,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棣劳*仲*字(2013)第10号裁决书,裁决无棣县XX公**马XX存在劳*关*,无棣县XX公***法**马XX工资、奖金*其他福利*遇。后*棣县XX公**服,向*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撤销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3)滨中民四议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适用法*法*并无不当,程*并无违法*处,驳回无棣县XX公**撤销申*。原无棣县XX公**更名为XX公*。马XX所主张*工资数额是根据相*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遇从*计*证上获取的。2012年XX公**行了工资改革,马XX的工资没有*与改革,马XX所申*的应*XX公***的工资数额是参照2010年*其工资数额相*的同事程XX的工资数额,再加上当年*人的工资差额六十多元**所得。奖金*利*参照目前从*会计*位的刘XX的奖金、福利*遇计*所得。
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认为,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在查**实的基础上作出棣劳*仲*字(2013)第10号裁决书,XX公**服向*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撤销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回了XX公**申*,维持了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的裁决。本案事实理由与(2013)第10号案件事实理由相*。且XX公**经*次书面通*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更没有*交新的证据变更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XX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马XX2013年3月份工资、奖金*福利*收入共计11302.05元。
申*人XX公***称,依据马XX的档案及工作经*,其在我公**作的岗位均为非管*岗位,其档案记载亦为工人身份。按照XX集团人(2007)478号文*、《国*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和*会保障部办公*《关**业职工“法*退休年*”涵义的复函》及《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的规定,马XX在2010年3月已达法*退休年*,我公**马XX之间的劳*关*已终*。而且马XX自2010年4月起未向*公**供劳*,我公**须*马XX支*工资、奖金*福利。综上,请求撤销棣劳*仲*字(2013)第78号裁决书。
被申*人马XX辩称,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申*人在申*书中所述的事实及理由与《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无任***,请求驳回申*人的申*。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争议仲*委员会对追索**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的劳*争议所作的裁决为终*裁决。在本案中,被申*人向XX公**求支*2013年1月至11月的工资、奖金**利*遇的累计**近10万*,被申*人将其上述11个月的请求进行拆分,一次性以月为单*向*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递交十一份仲*申*,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予以分别*案,分别**,导致被申*人追索**报酬的数额在形式上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使仲*裁决书成*终*裁决,规避了人民法*对案件事实的司**查,此做法*实质上违背了《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关*“一裁终*”的规定,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适用上述法*作出终*裁决,系适用法*确有*误,依法**撤销。综上,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无棣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仲*字(2013)第78号仲*裁决。
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争议事项**棣县人民法*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
代理审判员 高*俊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徐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