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原告冶XX。
委托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吕XX,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冶XX诉被告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冶XX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冶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东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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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