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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2月8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张XX、韩XX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沃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宁、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沃德公司诉称:济南沃德公司始建于1956年,原名济南汽车配件厂,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发动机气门和气门挺柱的企业。济南沃德所生产的气门产品覆盖重、中、轻、微、轿等全部车型,而且每年开发新产品几十种,长期为上海大众、美国福特、天津丰田、神龙富康、中国一汽、中国重汽、南京菲亚特、奇瑞、长安等几十家最重要的汽车厂和主机厂配套,所生产的气门实际年产量始终位居国内各行业第一的地位。目前,中国主要主机厂都把济南沃德列为共同开发新产品的战略合作伙伴。济南沃德使用在气门产品上的“山河”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XXX号,期限为2001年7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2010年6月原告技术人员发现张XX、韩XX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河”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犯了济南沃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气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张XX、韩XX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产品,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费、公证费、照片冲洗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济南沃德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XXX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原告是“山河”商标的注册人,拥有合法专用权。

第三组,(2010)南智证经字第1450号公证书,公证封存韩XX销售的产品两盒。证实被告生产的山河气门销售到南阳市场的侵权事实。

第四组,济南沃德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证实被告生产的“山河”气门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山河”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五组,公证费发票及公证书载明的原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证实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部分合理支出。

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未进行质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合议庭认为,沃德公司出具的第一、二、五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实济南沃德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山河”商标的注册人,拥有合法的专用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系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物品,公证程序合法,公证封存的物品系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本案有关联性,亦予以认定。第四组证据系沃德公司单方出具的产品鉴定书,其鉴定的产品从何而来无法证实,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济南汽车配件厂核发了“山河”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引擎或发电机用控制装置,密封按头(发动机部件),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马达和引擎起动器,汽门与汽门座研磨机。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7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2006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XXX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日,济南沃德公司以发现南阳市场部分商户销售的“山河”牌气门产品涉嫌侵犯其“山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南阳市智圣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7月2日,济南沃德公司以65元的价格在南阳市汽车配件市场东区6排9-10号的南阳市卧龙区XX购买“山河”牌气门两盒(进气门一盒、排气门一盒),并索要销货发票一张,之后由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对购得的物品进行了密封。

以上公证密封物品于庭审后经合议庭打开,其中排气门产品上有防伪标签,经输入防伪标签上的防伪码“973XXXX8646046XXXX7644”进行电话查询,系统提示“输入的密码系第一次查询,该产品系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正规产品”。

该盒进气门产品与济南沃德公司提供的其生产的正规产品比较有以下不同:1、排气门产品无防伪标签、防伪电话;2、包装盒内产品合格证上使用的商标为“盛凯德”,加盖有“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质量检验专用章”,生产厂家为“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址:济南市槐荫区XX”。

本院认为:济南沃德公司作为“山河”商标的所有人和注册人,依法享有“山河”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济南沃德公司有权向生产或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本案进气门产品包装盒内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生产厂家为“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址:济南市槐荫区XX”,并加盖有“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质量检验专用章”,该证据显示本案进气门产品为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济南沃德公司也认为该产品系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答辩,应视为主动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综上可以认定本案进气门产品为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进气门产品外包装使用了济南沃德公司的“山河”牌注册商标,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该注册商标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该行为明显侵犯了济南沃德公司的“山河”商标专用权,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向济南沃德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济南沃德公司请求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赔偿的数额问题,鉴于济南沃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该侵权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而本案中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涉案数量不大,本院酌定为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济南凯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理审判员     白丞博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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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4/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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