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芦XX,女,1943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X,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张XX,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306S-08。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XX诉被告班X、张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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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