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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XX诉班X、张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芦XX,女,1943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X,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张XX,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306S-08。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XX诉被告班X、张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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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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