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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房产管理局涧西分局(以下简称涧西房管局)与被上诉人洛阳八达旅**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房*管*局涧西分局。住所地洛阳*涧西区太原路58号红**XX。

法*代表人于XX,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XX,河南荣*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达旅行社有*公*。住所地洛阳*涧西区西XX。

法*代表人袁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

委托代理人焦X,该公**公*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大地房*产开发有*公*。住所地洛阳*西工区中州路*林**叉口洛阳XX负一楼。

法*代表人赵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刘*、薛XX,河南安*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房*管*局涧西分局(以下简*涧西房**)与被上诉人洛阳*达旅行社有*公*(以下简*八达公*)、洛阳*大地房*产开发有*公*(以下简*大地公*)为房*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涧西区人民法*(2010)涧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涧西房**的委托代理人闫XX,被上诉人八达公**委托代理人杨XX、焦X,被上诉人大地公**委托代理人刘*、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04年1月6日,八达公**租涧西房**位于*阳*涧西区西XX的房*,并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一、乙方(八达公*)自愿承租甲方(涧西房**)位于*西区西苑路4号的房*(建筑面积135.61平**)由乙方*行投入装修,合同期满**修的固定部分归*方*有;二、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九、如政府对该地段*行拆迁按使用天数计*租金,多退少补;十、甲方*意乙方*资20万***,对房*进行装修(含夹层),协议到期乙方*再续租,装修部分未经*方*意不得拆除,在协议期内,因甲方*卖、抵押、拆迁等原因造成*修损失,由甲方*责协调赔偿。”合同签订后,八达公**房*进行了装修。后*该地段**拆迁,2005年3月27日,涧西房**(甲方)与八达公*(乙方)就拆迁补偿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甲方*意将大地公**偿给甲方*二层结构费(三百二十八平***去二十五平**)和*修补偿款(拆迁办实际丈量)足额补偿给乙方;二、甲、乙双*2004年1月签订的租赁协议第九、十款内容*此俱结,乙方*得以任**由再向*方**赔偿。”2005年9月9日,涧西房**(甲方)与大地公*(乙方)签订回迁安*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三、甲方*隔层商*用房(层高6米),乙方*工程*挥部协调结果,按结构费**4万**偿给甲方,待八达售票处移至乙方*房*后*合计*,按各自费*多退少补。”另查,2003年*洛阳*城市规划区国**地上房*拆迁附属设施*偿标准,阁楼为200-240元/M2。

原审法*认为,原告八达公**被告涧西房**在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协议和*迁补偿协议,系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法*的禁止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涧西房**将被告大地公**偿给被告涧西房**的二层结构费(拆迁补偿费,328平***去25平**,计303平**)和*修补偿款足额补偿给原告八达公*,但双**拆迁补偿费*额没有*定,庭审中,原告八达公**为夹层部分为阁楼,应*洛阳*城市规划区国**地上房*拆迁附属设施*偿标准进行补偿72720元。被告涧西房**辩称被告大地公**迁补偿款数额为4万*。原、被告对拆迁补偿的价款约定不明*,应*依法*行政府定价即200-240元/M2,该争议房*二层结构面积为303平**,按每平**240元**偿72720元,故对原告八达公**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对原告八达公**求装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待有*的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被告洛阳*房*管*局涧西分局支*原告洛阳*达旅行社有*公**迁补偿费72720元。逾期支*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二、驳回原告洛阳*达旅行社有*公**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洛阳*达旅行社有*公**担1584元,被告洛阳*房*管*局涧西分局承担1716元。

宣*后,涧西房**不服向*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双**拆迁补偿款的价款约定不明*,应*行政府立价即240元**,这个认定没有*据。政府立价是对持证合法**的拆迁补偿计*,而涉案的隔层房*未经***门批准建设,是八达公**房*,在一层房*自建303平***违章*筑,不属政府立价补偿的范*。涧西房**与八达公**拆迁补偿的标准,在双**订协议中已明*以大地公**偿给涧西房**的303平***项,足额补偿给八达公*。该建筑物因无合法*建手续,涧西房**与大地公**此补偿未能*成*识,因该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后*政府工程*挥部的协调下,以按结构费4万**偿达成*议。至此,涧西房**与八达公**补偿数额已明*,涧西房**应*两份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数额和**形式向*达公***4万*,而不是72720元。涧西房**与八达公**订的协议书第一条,同意拟将大地公**偿的二层结构费303平***装修补偿款,足额补偿给乙方,双**定的补偿款数额是以大地公**偿款为依据,且是在大地公***给涧西房**后,再支*给八达公*。至今,大地公**未向*西房**支*补偿款,在双**定的支*条件不成*的情况*,一审认定由涧西房**直接支*给八达公*,没有*实根据和**依据。2005年9月9日,涧西房**与大地公**政府重点工程*挥部的协调下,对303平***拆迁补偿达成*议,即按结构费4万**偿,支*时*为将八达公**票处移至乙方*房*后,综合计*,按各自费*多退少补。大地公**为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应*承担支*补偿款的义务,以利**案的公*结案。2、2005年*订的三份协议书,至今已达五年*久,八达公**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法*二年*诉讼时*,但在一审中,虽对该问题没有*议,但这是违反程*的,请二审予以纠正。综上,1、二审依法*判涧西房**支*八达公**偿款为4万*。2、判令大地公***西房**支*应*八达公**拆迁补偿款4万*。

八达公**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赔偿协议书没有**的约定,不存在时*问题。

大地公**辩称,大地公**应*本案适格被告,大地公**不应*担拆迁补偿费*,请求二审公*判决。

本院经*理查**实与原审查**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达公**赁涧西房**房*中二层结构费*补偿数额问题,2005年3月27日涧西房**与八达公**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涧西房**同意拟将大地公**偿给涧西房**的二层结构费**修补偿款足额补偿给八达公*。2005年9月9日涧西房**与大地公**订《回迁安*协议》,该协议第四条载明,涧西房**原隔层商*用房(层高6米),大地公**工程*挥部协调结果,按结构费**4万**偿给涧西房**,待八达售票处移至大地公**房*后*合计*,按各自费*多退少补。涧西房**与大地公**订上述协议时,八达公**没有*与,涧西房**未能*供大地公**偿4万**计*依据及该二层结构不属政府立价补偿范*的相**定。该补偿的4万*,对八达公**具有*束*。原审依照政府定价按每平**240元,认定涧西房**支*八达公**迁补偿费72720元*无不当。涧西房**上诉称应*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向*达公***补偿费4万*,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关**达公**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问题,根据法*规定,诉讼时*从***知道或者应*知道自己的权**到侵害时*始计*,因双**支*补偿款未约定履行时*,八达公**主张*超过诉讼时*。关**西房**上诉请求大地公***支*拆迁补偿费4万**题,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洛阳*房*管*局涧西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乔*贵

代审判员  王XX

代审判员  黄XX

书 记 员  杨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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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17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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