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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罗XX、娄XX。

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潘XX。

委托代理人沈XX、黄*栋,上海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被告上海XX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用简***,由代理审判员张*霞独任*判,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XX、娄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0日,被告所属车*沪BDXXXX车*其单*驾驶员刘X驾驶,与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所属车*沪BKXXXX车*生交通*故。经*海*动车*损交通*故保险理赔中XX东**中心认定,沪BKXXXX车*本次事故全*。事故后,驾驶员刘X到原告处对沪BDXXXX车*行修理,在该车*厂过程*,上海XX公**车*施*费*民币(以下币种同)470元*于*X无法*时**而由原告垫付。修理结束*,由于*理费*金*较大,无法*时**,刘X与原告签订协议,承诺在一个月内根据保险公**损金*进行支*。之后,原告按时*质完成*BDXXXX车*理并交付刘X验收后*厂。由于XX公***沪BKXXXX车*全*,该车*险公**国XX公*(以下简*太平XX)在2013年11月8日对被告车*沪BDXXXX车*损为23000元,原告依据定损金*为所修车*沪BDXXXX车*具了修理发票及修理清单,并根据保险理赔流程,将相**保材料一并交由XX公**保。协议约定付款时*到期后,原告向*告催款,被告百般推诿无付款意向,而太平XX相**赔已于2014年1月份赔付至XX公***账户内。故此,原告向**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事故车*修理费23000元、车*施*费470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被告及时*通,即将相**赔材料交给XX公*,导致被告无法*XX公**保险公**行理赔,现在也无法*XX公**相**料拿回来;当时*方**头协议,由原告将材料交给XX公*,XX公**赔之后*把钱*原告,原告之前并未向*告追讨过该笔款项。综上,被告不同意支*该笔款项,原告应*XX公**行追讨。

原告为支*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机动车*损交通*故损害赔偿协议书1份,证明2013年10月20日,被告所属车*沪BDXXXX车*XX公**属车*沪BKXXXX车*生交通*故,经*海*机动车*损交通*故理赔中心东**中心认定,XX公**全*,被告无责。

2、修理协议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证明*BDXXXX大型普通*车*有*为被告上海XX公*,刘X系该车*驶员。事故发生后*车*原告处进行修理,取车**X与原告达成*议,承诺保险事故定损完成**据定损单**在一个月内付清修理费*。

3、机动车*估损单、修理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1份,证明*故后*平XX对沪BDXXXX车*损修理费*金*为23000元,原告已出具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将材料交给XX公*。

4、上海XX公**业清单1份及相**票,证明*故后*告代被告垫付车*施*费470元。

经*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议,刘X确系被告公**驾驶员,但他并未与原告签订过该协议,且沪BDXXXX车*系被告而非刘X,刘X无权*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证据3中的机动车*估损单*保险公**章,发票系复印*,维修结算清单*原告单**出具且无客户盖***字,均不予认可;证据4系复印*,无法*认其真实性,且对清单*的客户签名被告亦无法*认。

经*理查*:2013年10月20日,案外人刘X驾驶沪BDXXXX车,与XX公**属车*沪BKXXXX车*生交通*故。同日,上海*动车*损交通*故保险理赔中XX东**中心对事故进行认定,沪BKXXXX车*本次事故全*。事故后,刘X将沪BDXXXX车*至原告处进行修理,且车*施*费470元*原告垫付,后*告完成*BDXXXX车*理并交付刘X验收后*厂。2013年11月8日,沪BKXXXX车*保公**平XX对沪BDXXXX车*行定损,定损修理费*金*为23000元。原告依据定损金*为所修车*沪BDXXXX车*具了修理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并根据保险理赔流程,将相**保材料一并交由XX公**保。之后,原告多次向*告催讨修车*垫付费*未果,遂向*院起诉。

另查*,被告系沪BDXXXX大型普通*车*有*,刘X系被告公**驶员。

审理中,关**BKXXXX车*赔情况,本院向*平XX公**行查*。经**,沪BKXXXX车**险理赔款共计40370元*于2014年2月7日打入XX公**户内,其中包*沪BDXXXX车*车*修理费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各方*事人的陈*及本院调查*况*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构成*实修理合同关*,修理合同合法**,法*关*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原告按约为被告修理了事故车*,被告已将修理完毕*事故车*提走,理应*时**车*修理费。庭审中,被告抗辩对原告主张*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现该笔汽车*车**已经*险公**损单*认并予理赔,而被告并无证据否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供关**车*理费*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车*施*费*属实际发生费*,被告应*并予以支*。被告关**险公**向XX公**行理赔,原告应*XX公**讨相***之抗辩意见,于**据,本院不予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上海XX公***汽车*理费*民币23000元、车*施*费*民币4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民币386元,减半收取计*民币193元,由被告上海XX公**担(被告负担之款应**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二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张*霞

书 记 员  唐 绒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报酬。对支*报酬的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时**;工作成*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相***。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支*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以要求其支*价款或者报酬。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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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3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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