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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与北京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XX。

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戴X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XX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戴XX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员苏志甫人民陪审员李凤雨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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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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