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郴州XX公司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新春,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X公司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XX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郴州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崔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69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