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新春,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X公司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XX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郴州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崔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69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