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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068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丽珍

审 判 员  秦恩轩

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

书 记 员  曾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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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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