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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XX。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4元,减半收取为8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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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57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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