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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北京XX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70年8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物业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新西路**康XX。

法*代表人王XX,经*。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密云*XX第二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业,北京市檀州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物业管*中心(以下简*XX物业中心)劳*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人民法*(2013)密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XX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3年4月,李XX起诉至原审法*称:我于2006年4月到XX物业中心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绿化工,月工资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期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均休息。2012年12月31日,XX物业中心单***了劳*合同。我向*京市密云*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以下简*密云*仲*委)申*仲*,但密云*仲*委驳回了我的仲*请求,现诉至法*,要求XX物业中心给付:1.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资81754元;2.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法*节假日加班*资12680元;3.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取暖费3040元;4.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解*劳*关*经*补偿金8820元;5.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防暑降温*2100元;6.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079元;7.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吸尘费3600元;8.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住房**金24494元。

XX物业中心辩称:我单*原为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的下属企业,李XX原为XX公**职工。2006年4月26日,密云*XX公**XX公*(包*我单*)的资产及债务出售给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和*京XX公*(以下简*XX公*)。同日,XX公**XX公**与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法*代表人王XX签订了《物业管*协议书》,约定:XX公**责原XX公**发的小区物业管*和*暖事宜,相**产归XX公**有。同时,李XX作为XX公**原有*工由XX公**收。工作中,因XX公**有*业管*资质,只能*用XX物业中心的物业资质进行经*,但相**产归XX公**有。2007年1月,为了享受社保福利*策,我单*与李XX签订了为期3年*劳*合同。2012年1月1日,李XX与XX公**订了劳*合同,李XX所诉主体错误,故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2012年,依据密云*政府相**策,XX公**北京XX公**购,XX公**李XX安*到北京XX公**班,没有*成*XX失业,故不同意支*解*劳*合同经*补偿金。工作期间,XX公**经**李XX进行了轮休,不存在加班***假问题,故不同意给付加班****假工资。吸尘费、防暑降温***暖费*企业福利,不是法*支*的费*,XX公**有*诺过支*上述费*,没有**支*上述费*,故不同意给付吸尘费、防暑降温***暖费。住房**金*属于**劳*争议案件的受案范*,故不同意支*住房**金。

原审法*经*理后*为:XX公**出售后,李XX的社会保险费*XX物业中心缴纳,工资由XX物业中心支*。2007年1月双**订了为期3年*劳*合同,李XX工作时*XX物业中心名义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充*说明*李XX与XX物业中心之间存在劳*关*。虽然2012年1月,李XX与XX公**订了为期1年*劳*合同,但XX物业中心与XX公**法*代表人均为王XX,两个单*具有**性,职工与哪家**签订劳*合同,不具有*择性,而且该份劳*合同签订后,李XX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社会保险费*纳、工资发放等情况*发生变化,应*认定2012年*XX与XX物业中心之间存在劳*关*,故XX物业中心关**XX所诉主体有*的辩解,法*不予采纳。

依据相**定,用人单*应*保存2年*工资表和*勤表备查。XX物业中心提供的考勤表和*资表证明*没有**李XX在2011年、2012年*间进行年*假休息,也没有*额支*未休年*假工资,故李XX要求给付2011年、2012年*休年*假工资差额的请求,法*予以支*。李XX没有*供证据证明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XX物业中心未支*未休年*假工资,也未安*期年*假休息,故李XX要求给付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法*不予支*。

李XX关**暖费**房**金*请求,不属于**劳*争议案件受案范*,故该项*讼请求,法*不予涉及。

李XX没有*供证据证明XX物业中心有**吸尘费**暑降温**义务,故该项*讼请求,法*不予支*。

在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收购过程*,XX物业中心依据密云*政府的相**策,已经*李XX的工作进行了安*,并且李XX已经*岗工作,其工作年*应*合并计*到新用人单*的工作年*,XX物业中心可以不支*解*劳*关*经*补偿金,故李XX关**付解*劳*关*经*补偿金*请求,法*不予支*。

李XX从*物业服务行业,该行业具有*殊性,其要求给付加班**请求,法*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十条,《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北京XX物业管*中心给付李XX二O一一年、二O一二年*休年*假工资差额一千一百五十八元。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判决后,李XX不服,上诉至本院称:1.原审法*对于*息日及法*节假日加班*况*认定与事实不符,我从*的是物业管*工作,根据一般人常*可知,物业工作必须*日进行,物业工作必须*息日或节假日进行。另外,有*人证言及工作记录可充*证明*加班*事实,并且休息日及节假日均不休息。原审法*仅凭一份与事实不符*考勤表认定不存在休息日及法*节假日加班*况,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关**要求XX物业中心支*解*劳*关*经*补偿金*予支*的事实依据错误。我自2006年4月在XX物业中心处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我并无法*的XX物业中心可以解*劳*关*的情形,而XX物业中心提出解*劳*关*,故我有**据《劳*合同法》的相**定,向XX物业中心主张**补偿金。原审法*认定XX物业中心对我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安*与事实不符,我的工作岗位是通*上访的方*才重新获得的,并非XX物业中心安*的。XX物业中心与我解*劳*关*后,未给我安*新的工作岗位,应*向*支*经*补偿金。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XX物业中心同意原判。

经*理查*:XX公**系密云*政府下属企业,从*房*产开发工作。1997年6月2日,设立XX物业中心,2003年6月10日,设立北京XX日兴供暖中心(以下简*XX日兴供暖中心),负责XX公**发的小区物业管*和*暖事宜。两个中心的法*代表人均为王XX。

2006年,密云*政府根据国**策对其下属企业进行整合。2006年4月26日,密云*XX公**XX公*(包*XX物业中心和XX日兴供暖中心)的资产及债务出售给XX公**XX公*。双**定:XX公**原有*工由XX公**XX公**立专门机构负责安*。同日,王XX以XX公*(当时**设立)法*代表人的名义与XX公**XX公**订《物业管*协议书》,约定:XX公**责原XX公**发的小区的物业管*和*暖事宜。2006年8月,王XX和*XX设立了XX公*。同时,王XX还出资设立了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XX公**XX公**法*代表人均为王XX。

李XX于1997年4月1日,因拆迁事宜到XX公**作,工作岗位为绿化工,其社会保险费*XX公**纳,工资由XX物业中心负责发放。2006年4月26日,李XX作为XX公**原有*工由XX物业中心接收,工资由XX物业中心发放。自2006年6月起,社会保险费*XX物业中心为李XX缴纳。XX公**出售前后,李XX的工作岗位和*资待遇未发生变化。

2007年1月1日,李XX与XX物业中心签订了为期3年*劳*合同。2012年1月1日,李XX与XX公**订了为期1年*劳*合同。日常*作中,李XX以XX物业中心职工名义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收取费*。

2012年*,密云*政府进行小型燃煤锅炉房*合,要求北京XX公**购相**暖公*。因XX物业中心有*暖业务,也在被收购之列。2012年10月18日,XX公**北京XX公**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XX公**2260万**购XX公**锅炉房*备;职工由北京XX公**收。

2012年11月,密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尽快完成XX公**营的锅炉房*合工作,北京XX公**时*收物业管*工作人员。2012年12月,李XX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到北京XX公**作。

2013年1月,李XX到北京XX公**作,工作岗位调整为保洁员。

2013年1月14日,李XX向*云*仲*委申*仲*,要求XX物业中心给付加班*、解*劳*合同经*补偿金、防暑降温*、年*假工资、住房**金*费*。2013年4月16日,密云*仲*委裁决:驳回李XX的仲*请求。

原审庭审中,XX物业中心提供了XX公**李XX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合同书,李XX对劳*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签字时*空**同,而且XX物业中心与XX公**法*代表人均是王XX,其要求与哪家**签订劳*合同,李XX无法*绝。

原审庭审中,XX物业中心提供了2011年、2012年*工资表和*勤表。考勤表记录李XX每月出勤时*为标准工作时*,没有*班*况。工资表记录李XX2011年*位工资为1390元,2012年*位工资为1490元。李XX对工资表和*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在制作考勤表时,单*领导就要求制作成*有*班*况,考勤表与真实工作情况*符。

原审庭审中,李XX还表示XX物业中心没有**其到北京XX工作,到北京XX上班*其因工作问题到密云*政府上访后,密云*政府安*的。

另查:自2006年4月起,李XX为业主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一直以XX物业中心名义进行。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劳*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医疗保险费*额缴费*况*明、北京产权*易*产权*易*同、物业管*协议书、资产转让协议、XX公***、XX公***、调查*录、李XX签字的意见书、密云*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是XX物业中心是否应**李XX休息日、法*节假日加班*资以及解*劳*关*经*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暂行规定》,用人单*应*留至少两年*工资支*记录备查。现李XX称XX物业中心未支*其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加班*资,应*担相**举证责任,鉴于*XX未提供确实、充*的证据予以证实,且XX物业中心又予以否认,故对于*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对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加班*资,李XX所从*的物业服务行业工作岗位虽有*定的特殊性,但并不能*除就其所主张*休息日及法*节假日均存在加班*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义务。李XX在原审审理期间向**提交了小区内的业主证言予以证实,但上述证据与XX物业中心所提供的考勤记录的内容**矛盾,且证人均出庭接受质询,证人证言中对于*班*体时*的表述亦不明*具体,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部分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

对于**劳*关*经*补偿金*节,根据已查**事实,本案中XX物业中心系根据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并入北京XX公*。XX物业中心依据政府的相**策,已经*李XX的工作进行了安*,并且李XX已经*岗工作,工龄亦应*合并计*到新用人单*的工作年*。原审法*综合该案的事实确定XX物业中心可以不支*解*劳*关*经*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XX所提出的2006年*2010年*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主张,根据《工资支*暂行规定》,李XX应*于*所主张*XX物业中心未支*其上述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承担相**举证责任,鉴于*XX未能*供证据予以证实,且XX物业中心又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支*。对于*XX主张*2011年*2012年*休年*假工资一节,XX物业中心未提供李XX在2011年*2012年*休年*假的有*证据,故原审法*对于*XX要求XX物业中心支*其2011年*2012年*休年*假工资的主张*以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XX的上诉请求和*由没有*实及法*依据,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XX物业管*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万*丽

代理审判员  林*义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代理审判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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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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