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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7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76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栗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郑建业,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XX。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9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于2013年11月4日撤回起诉。现起诉要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王X辩称:我和被告结婚已有十年,感情基础深厚;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家务都是由我做,繁重的工作难免导致我情绪低落,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去年我发现被告同异性上网聊天,我剪断网线双方才发生了争执,但是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现在孩子年龄较小,身体比较虚弱,如果离婚将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利。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主相识,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XX。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查,张XX曾诉于我院要求与王X离婚,后其于2013年11月4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虽然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增进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栗 茜

书 记 员 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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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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