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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8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XX,男,1990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1976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石XX、周XX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周XX,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郑建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经被告人石XX介绍,在天津市塘沽区洋XX附近,向被告人周XX购买枪状物一支、子弹20发。被告人石XX从中获取介绍费2000元。经鉴定,该枪状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2014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枪支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三高农业科技示范XX,因借款问题与杨X(男,29岁,黑龙江省人)等人发生口角,后持枪射击杨X头部致伤。经鉴定,杨X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XX后主动投案;被告人石XX、周XX后被查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XX、石XX、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石XX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石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X的陈述,被告人王XX、石XX、周XX的供述,证人董X、李X、顾X、康X、唐X、王X、魏X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借款合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工作说明,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石XX、周XX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石XX、周XX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且其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石XX、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石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三、被告人周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石XX非法所得的人民币二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周XX非法所得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姜XX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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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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