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X,湖南中思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中思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XX,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民,湖南南天门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上诉人雷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服湖南省常*市武*区人民法*(2013)武*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刘*、上诉人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12年8月13日,李XX(甲方)与雷XX(乙方)就李XX在常*市武*区丹洲乡高*XX,所有*建筑物拆除及在原址新建临街面房*签订工程*包*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造价为XXX元*,采取由乙方*包**方*,最终*实际面积单*12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责办理本工程*需城管、规划及建设的一切手续,费*由乙方*理,在施*过程*,如因上述原因影响施*或遭拆除,由乙方*责赔偿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雷XX即组织人员开始施*。2012年9月10日,常*市规划局以常*市西城区新区投资开发有*公**行政管*相*人发出常*停字(2012)第2038号责令停止建设通*书,责令停止本案所涉工程*建设活动,雷XX作为被调查*以该建设工程**负责人的名义在该局违法*设调查*定表上签字。同年9月12日,常*市规划局向**市城市行政管*执法*发出违法*设告知函,函告该局建议拆除违法*筑物。同年11月8日,常*市城市管*行政执法*向*下属武*分局下达交办通*,要求该局作好涉案违法*筑物强*前的相**案调查*作。2013年5月16日,常*市城市管*行政执法*向*XX下达强*拆除违法*筑物公*,要求李XX自行拆除违法*筑。同年5月22日,常*市城市管*行政执法*向*XX下达常*管**字(2012)第312067号强*拆除违法*筑物决定书,决定强*拆除涉案违法*筑物。次日,常*市城市管*行政执法*组织对本案涉案建筑物进行强*拆除。其后,雷XX将建筑物拆除后*残值以人民币30000元*付案外人黄XX、许XX建筑材料款,黄XX、许XX将建筑物残值作价42000元,转让给案外人欧XX。
诉讼中,根据李XX的申*,依法*托对原建筑物以及被行政强*拆除的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湖南宏源中柱工程**管*有*公*、湖南弘*资产评估有*公*,于2013年11月18日、19日分别*出湘宏源中柱常*字(2013)004号司**定意见,结论为李XX原房*市场价值为196700元、被行政强*拆除的建筑物工程*价为XXX元(不含玻璃幕墙)。其中,被强*拆除的建筑物工程*价包*企业管*费92440元、利*66466元、规费181165元、税金68018元,上列各项*计*408089元。
另查*,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2月l日,李XX通*银行转账支*雷XX人民币共计XXX元。2013年5月9日,雷XX向*XX借支*民币20000元。另外,李XX因建房*要,支*给案外人雷XX高*线路*造款30000元。期间的2012年10月23日,李XX与案外人黄X就在建筑玻璃隐框幕墙的供料、加工及安*签订施*协议书,约定总承包*为480000元,合同约定施*工期为合同签订后40日,合同签订次日,李XX支*黄X工程*100000元。
原审法*认为,综合李XX、雷XX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为:l、双**订工程*包*同的效力。《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和*他工程*设的,建设单*或者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理建设工程*划许*证。”《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工前,建设单*应*按照国****定向*程*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申*领取施*许*证》”,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筑工程*单*应*持有*法*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李XX、雷XX所订建设工程*包*同标的物的建筑既未依法*得规划许*,又未依法*理施*许*证,且雷XX以自然人身份承包*设工程,上列行为均属违反国***强*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李XX、雷XX所订工程*包*同应*定为无效合同;2、雷XX要求李XX支*工程*XXX元*诉请求能*支*。李XX、雷XX签订的工程*包*同属于*效合同,雷XX不能*合同约定支*工程*,但雷XX作为工程*施*人进行施*,李XX应*按雷XX的实际完成*程*支*工程*,雷XX完成*工程*造价经*定确认为XXX元,该数额还包*了企业管*费、利*、规费、税金*共计408089元,因408089元*包*的项*或不受法*保护,或没有*际缴纳、或没有*际发生,均应*以核减,核减后*额为XXX元,李XX应*予以支*。因李XX向*XX预付的款项*经*过XXX元,故雷XX的反诉请求应*驳回。3、李XX的诉讼请求能*支*,以及双**事人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如何。李XX系本案所涉建筑物的建设方,依法**规划行政许*及施*许*系其法*义务,其以合同形式将相**务转移给雷XX,系无效行为,对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存在过错;雷XX明*所承建工程*取得相**政许*而以个人名义承包*程,且约定负责办理工程*需城管、规划及建设的一切手续,在相**政主管*门立案查*并责令停工的情况*继续施*,在本案中亦存在明*过错。本案中,李XX、雷XX缔结合同无效虽不是在建建筑被拆除这一损害后*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两者均系违法*设的应*后*,对该损害后*的发生,应*定李XX、雷XX存在同等过错。李XX要求雷XX修建的房*现已拆除,李XX的损失包*新修建房*的造价损失、拆除旧房*的损失、高*线路*造费*失、房*造价鉴定之外的玻璃幕墙损失,双***根据过错程*分担损失,雷XX应*赔偿李XX损失的50%,即XXX元*50%为XXX元(旧房*196700元、新建建筑物XXX元、高*线路*造费30000元、玻璃幕墙480000元)。对雷XX处理建筑物残值应*认定为30000元,因双**平*分担损失,该残值双***平*分配。李XX预付给雷XX的建筑工程*XXX元*相**借支*20000元*计XXX元,核减应*工程*XXX元;超额部分471815元*XX应*法*以返还给李XX。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雷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XX工程*471815元、支*15000元*筑物残值处理款;二、雷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XX损失XXX元;三、驳回雷XX要求李XX支*工程*XXX元*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23770元*李XX、雷XX各负担11885元、反诉费7080元*雷XX负担、鉴定费23000元*李XX、雷XX各负担11500元。
宣*后,双**服向*院提起上诉,雷XX上诉称:1、其无缔约建筑工程*同资质,虽导致合同无效,但该缔约过失与李XX损害后*没有*果关*;2、原审判决认定雷XX对李XX的损害后*有*等过错的理由不能**;3、过错责任*分前后*盾,且混淆了合同之债与侵权*债的法*关*;没有*定李XX房*交付使用的事实错误;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2、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改判李XX支*雷XX工程*973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李XX上诉称:1、依法**规划、建设、城管、施*许*等手续系李XX建设方*法*义务,但李XX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雷XX代理,其相***,均计*在工程*款总包****;同时*因手续原因影响施*或遭拆除,由雷XX赔偿一切损失。该约定是一种事务代理行为和*约后*,并非义务转移,不违反法*的禁止性规定。2、雷XX于2012年9月10日就收到了常*市规划局的《责令停止建设通*书》并在《违法*设调查*定表》上签名,当时*签订《工程*包*同》施*才27天,雷XX理应*即停止建设,遵守双**定先办理工程*需的一切手续,但雷XX未按双**定,尽到其责任,对其未尽到责任*扩大的损失应*雷XX全*负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雷XX赔偿李XX建设损失为XXX元(XXX元×80﹪损失为XXX.4元),原审少判决699557.4元,诉讼费*分别*担。
双**自的答辩观点与双**诉理由一致。
二审期间,李XX、雷XX均未向*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原审法*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议焦*是:一、被行政强*拆除建筑物总损失金*是多少;二、双**错行为所造成*损失应*何*担。
关**议焦*一、李XX与雷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签订合同无效,在一审过程*原审法*根据李XX的申*,对原建筑物以及被行政强*拆除的建筑物价格损失,对外进行了委托评估。湖南弘*资产评估有*公**2013年11月18日作出湘宏源中柱常*字(2013)004号司**定意见,结论为李XX原房*市场价值为196700元、湖南宏源中柱工程**管*有*公**2013年11月19日作出,被行政强*拆除的建筑物工程*价评估为XXX元(不含玻璃幕墙)其中包*各项**纳的费*合计*408089元。该两份鉴定结论送达双**事人后,均未申*重新鉴定,应*定双**该行政强*拆除的建筑物和*XX原建筑物的损失金*为XXX元*有*议。经**,在该建筑物的建设中各项**费*,因所包*的项*或不受法*保护、或没有*际缴纳、或没有*际发生。均应*工程*价款额中予以核减,工程*际造价款为XXX元,李XX上诉称雷XX应*所涉建筑物被拆损失金*XXX元**,由雷XX赔偿80%的损失。故原审少给李XX判决699557.4元*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
关**议焦*二、李XX是所涉房*被行政强*拆除的建设方。《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工前,建设单*应*按照国****定向*程*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申*领取施*许*证;故李XX有*法**规划行政许*及施*许*的法*义务,但李XX将其应*法**的法*义务,约定转移给自然人雷XX为其办理,该约定行为无效。对无效约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被行政强*拆除的后*有*错。应*担相**责任。雷XX明*所承建的工程*取得相**各项*政许*,以其个人名义承包*工程,还向*XX许*负责办理工程*需城管、规划及建设的一切手续,如因上述手续原因影响施*或遭制拆除,由雷XX负责赔偿一切损失。《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和*他工程*设的,建设单*或者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理建设工程*划许*证”。但是雷XX没有*其许*办理完善房*建设施*中的一切手续。而且在该建筑物施*至一楼时,常*市规划局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书,责令停止该房*的工程*设活动,雷XX收到停工通*后*未停止施*,至该房*修到四层楼,最终*该房*建设、施*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遭到行政强*性拆除。雷XX的行为是造成*建筑物被拆除及扩大损失的原因,雷XX有*错。在本案中应*担相**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双**定均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对双**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承担损失同等责任*无不当,本院予以支*。雷XX上诉称一审划分责任*误、李XX的损失与其没有*果关*,主张*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判决李XX支*其工程*损失973000元*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本院依法*予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适用法*正确,责任*分并无不当,应*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0.57元,由李XX负担10795.57元;雷XX负担30535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贺XX
审 判 员 张 利
审 判 员 孙XX
代理书记员 欧***
附适用法*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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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0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3186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