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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与洪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亮,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洪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XX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一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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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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