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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金X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屠*东,山****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

委托代理人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XX。

负责人范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XX,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金XX、潍坊XX(以下简*X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2014)寒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XX的委托代理人屠*东、被上诉人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毕XX、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申*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潍坊XX公*(以下简*XX顺纺织)、潍坊XX公*(以下简*XXX)、潍坊XX公*(以下简*浩运机械)、王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寒商*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判决XX顺纺织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XXX借款30万**利*,XXX、浩运机械、王XX承担连*偿还责任。

申*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孙XX、王XX、于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寒商*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孙XX、王XX分别**决生效后*日内偿还XXX借款10万**利*和15万**利*并互负连*偿还责任,于XX对上述两项*款均承担连*偿还责任。

申*执行人金XX与被执行人孙XX、柳XX、XXX、代XX、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寒朱*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判决孙XX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金XX借款本金100万**利*,柳XX、XXX、代XX、于XX承担连*偿还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金XX申*财产保全,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寒朱*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查*XXX的厂房*院落一处、剑杆织布机40台、格力柜式空*和*式空*各1台,该裁定书于*年3月18日送达XXX,并由XXX的看门人员于*礼在查**产清单*签字。

因上述三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执行人XXX与金XX向*坊市寒亭区人民法*申*执行,其执行案号分别*(2010)寒执字第443号、(2011)寒执字第106号、(2011)寒执字第313号;该三案因故终*本次执行程*后**执行人又申*恢复执行,其案号分别*(2012)寒执恢字第215号、(2012)寒执恢字第218号、(2012)寒执恢字第143号。

在执行过程*,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寒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书,查**执行人XXX的剑杆织布机40台,于2011年3月18日送达XXX,并由XXX的看门人员于*礼在查**产清单*签字。同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对上述财产发出查***。2011年3月9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作出(2011)寒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查**XX名下坐落在潍坊市寒亭区朱*街道XX郭**的房*(即XXX公**的车*、仓库、办公*、配电室等房*),同年3月18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发出查***,并由于*礼在查**产清单*签字。

2012年4月10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分别*出(2012)寒执恢字第218号和(2012)寒执恢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于XX名下坐落在潍坊市寒亭区朱*街道XX郭**(以下简*XX郭**)房*。案外人孙XX对此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受理后,依法*行审查,并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寒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孙XX的异议请求。孙XX遂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向*坊市寒亭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坐落在潍坊市寒亭区朱*街道XX郭**村(以下简*XX郭**村)XXX内的房*及附属设施**XX所有。

同时**,2006年3月22日,XXX注册成*,注册资本50万*,法*代表人孙XX,住所地为XX郭**。XXX的公**型为有*责任**。该公**办理工商*记手续时,向*商*门提交了XX郭**村村委会于2006年3月9日出具的XXX承租产权**XX所有*房*4980平**、房*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份,及XXX与于XX签订的房*租赁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XXX租赁坐落在潍坊市寒亭区朱*镇XX郭**的于XX的房*34间、建筑面积4980平**,租赁期限从2006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8日,租金2万**,每半年**一次。

另查*,本案中,孙XX主张*其所建浆纱厂的位置即为现XXX所在位置。

孙XX为证明*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02年7月15日,孙XX与XX郭**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1份,证明*涉案土地归XX郭**村集体所有,租赁给孙XX,租赁期限50年。

经*证,金XX、XXX认为土地租赁协议没有**双**权**义务,每年**纳租赁费*额没有*定,不具备合同成*的基本组成*件,且该协议是先盖***字,违反了法*规定。孙XX以前是XX郭**村支*书记,其利*职务之便,用遗留下的盖**空**笺,伪造了该协议,因此该协议是不真实的,不具备法*效力。

在庭后*调查*录中,孙XX陈*在签订该份租赁协议时,其是村支*兼村主任,其曾*支*委员孙XX、孙XX说过此事,后*本人书写协议内容,并加盖*委公*。

2、潍坊市人民政府关*XX郭**村(织布厂)使用土地的批复复印*1份,证明*坊市人民政府同意XX郭**村使用争议土地,该土地可以用于*设织布厂。

经*证,金XX、XXX认为该批复是复印*,不具备法*效力,且只能*明*地使用权*XX郭**村织布厂的,而不是孙XX的。

3、XX郭**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XX郭**村于2003年5月31日收取孙XX征地审批手续费2万*。

经*证,金XX、XXX认为土地审批手续费*费**与孙XX提供的租赁协议时*不一致,不能*明*XX交纳的是涉案土地的审批费,且该证明***是XX郭**村村民委员会的章,而不是财务章,该证据不具有**效力,原审法*在执行异议一案中已到村委查**委并未收取该费*。

4、2004年3月8日的厂房*赁合同一份,出租方*孙XX,承租方*于XX,证明*XX租赁了孙XX的厂房。

经*证,金XX、XXX对厂房*赁合同的真实性有*议,纸张*笔迹都*新,该合同是伪造后*的,且该合同与XXX成*时2006年3月XX郭**村出具的房*归*XX所有*证明**盾,该合同应*无效。

5、XX郭**村村委会于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XXX厂地处309国*,所占用土地归XX郭**村所有,地上附着物归*XX所有。

经*证,金XX、XXX质证意见同证据4的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系先盖***字,与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内容**盾,应*无效。

6、涉案厂房**者高XX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309国*23公*处北侧合兴织布厂,是2001年*XX搞的基建,孙XX投的资,证明*案房*归*XX个人所有。

经*证,金XX、XXX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无效,且证人出具的是2001年*基建,孙XX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是2002年7月15日,时*相*盾,应*是先租赁土地后*设,该证据无效。

7、潍坊市国*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各1份、罚款收据1份,交款单*为寒亭区朱*镇XX郭**村浆纱厂,该厂是孙XX2002年*设的,没有*行工商*记,证明*时*款由孙XX所缴纳,从*证明*房*归*XX所有。

经*证,金XX对潍坊市国*资源局的文*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是潍坊市国*资源局对XX郭**村浆纱厂的处罚,交款单*也是XX郭**村浆纱厂,其地上附着物已在2005年4月19日被没收,因此地上附着物已不属XX郭**村浆纱厂所有,也不属孙XX所有;XXX认为收款收据不完整,明*有*改痕迹,被人为裁剪过,其他质证意见同金XX的质证意见。

8、潍坊市XX公**2012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XXX目前在用的户号004XXXX7147的变压器,用户名是孙XX,以此证明*案厂房*孙XX所有。

经*证,金XX认为该证明*朱*供电所提供的,加盖*是电费*务章,因供电所不具有**资格,不具有*明*,孙XX不能*明*变压器在金XX、XXX要求拍卖的范*之内;XXX认为该证据只能*明*变压器缴费*名为孙XX,无法*明*压器所有**房*所有***XX所有,其他质证意见同金XX的质证意见。

9、从*商*门查*的验资事项*明1份,证明*XX和*XX各出资25万***了潍坊市XXX有*公*,于XX是该公**东*一。经*证,金XX、X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明XXX的地上附着物是孙XX的,反而更能*明XXX的房*是于XX的。

金XX为证明*辩解*张,提交如下证据:

1、从*商*门查*的XXX公**立登记情况*份,证明XXX是2006年3月22日成*的,法*代表人是孙XX,系孙XX之子。

经*证,孙XX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2、从*商*门调取的XX郭**村2006年3月9日出具的房*证明*份,内容*:“潍坊市XXX有*公**租的房*位于*坊寒亭区朱*镇XX郭**,面积4980平**,房*证正在办理当中”,证明XXX所使用的房*及土地、地上附着物全*是于XX的。

经*证,孙XX表示不清楚*事,但该证明*的村委公**是其盖*,当时*任*支*书记,如果需要盖*,必须**其同意,故认为该公**果不是私刻的,就是通*经**盖*,同时,认为2011年*委出具证明*案房*属孙XX所有,而非于XX所有,该证明*能*XXX为成*公**造的;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3、XXX与于XX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房*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租人是于XX,承租人是XXX,其上有XXX法*代表人孙XX的亲笔签名及手印*认。孙XX系孙XX之子,孙XX在2006年3月10日签字确认XXX有*公**用的房*产权**XX所有。

经*证,孙XX认为该证据不能*明*案厂房*于XX的;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4、潍坊市寒亭区朱*镇XX郭**纱厂个体工商*注销登记证明*份,证明*时XX郭**纱厂的负责人是孙XX,而不是孙XX,因此原浆纱厂厂址内的房*不是孙XX的。

经*证,孙XX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明XX郭**纱厂与XX郭**村浆纱厂是同一厂;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5、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作出的(2012)寒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XX在庭审期间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孙XX利*其在担任*村支*时**职务之便伪造的。

经*证,孙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项**议,认为金XX称孙XX系自己加盖***造证据的说法*成*,从**调查*可以看出涉案房*是孙XX自己盖*,且是房*所有**;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在办理(2012)寒执异字第12号案件中,曾*XX郭**村村委做过调查,该村村委委员孙XX和*委会计*XX均证实孙XX使用XX郭**村土地建浆纱厂的事实,但提出孙XX并未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孙XX提交的2002年7月15日的土地租赁协议的笔迹系其自书;对于2006年XXX成*时**商*门出具的产权**XX所有*村委证明*人并不知情,但指出2006年**村委会的公**朱*镇经**保管,村民从*里出证明,需持有*支*书记签字的村委开具的介绍信,才可去经**加盖*里的公*;孙XX自1992年**直至2007年**一直在XX郭**村任**书记职务。经*证,孙XX认为该笔录充*证明*XX与XX郭**村村委之间存在土地租赁以及孙XX建厂房*事实;金XX认为笔录中称孙XX经*诚信浆纱厂,与涉案房*等不是同一地址,孙XX自1997年*2007年*直任*支*书记,公**经**,盖**要孙XX亲笔签字,工商*门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效力远大于*XX自己书写的证明;XXX认为孙XX与XX郭**村村委签订的协议无效,无法*实孙XX的主张。

XX郭**村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证明*份,内容*:孙XX于2002年7月15日与村委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村委无备份存档,土地承包**交。经*证,孙XX对该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明*案厂房*属于*XX所有;金XX对该证明*真实性及证明*容*异议,认为可以证明*XX提供的证据大部分系伪造的,孙XX未承包XX郭**村的涉案土地;XXX认为该证明*法**,对此无异议。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于2012年12月13日到XX郭**村村委进行调查,该村村委委员孙XX和*委会计*XX均证实孙XX系其村民,曾**村村支*书记,孙XX开办的浆纱厂在该村东*角,孙XX开办的纺织厂在该村西南角,其二人开办厂子的时*不同,两个厂子的处所也不同。经*证,孙XX对该笔录无异议,认为能*明*案地上附着物归*XX所有,而非系于XX所有;金XX、X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工商*的备案材料为依据。

原审法*认为,孙XX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潍坊市政府的批复、缴纳土地审批费*证明*、潍坊市国*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均是证明*XX对XXX所占用土地具有*用权,与本案涉案房*没有**;且孙XX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其自书、XX郭**村并无备案,孙XX亦未向XX郭**村交纳土地使用费,故对孙XX提交的该份证据,应*予采信。孙XX提交的XX郭**村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案房*产权*证明,与该村2006年3月9日出具的XXX房*产权**XX所有*证明*容*相*盾;而2006年*XX郭**村的公**朱*镇经**保管,只有*有*支*书记签字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加盖*委会的公*,孙XX当时*担任XX郭**村支*书记。因此,其对于2006年*村委名义出具给工商*门的证明*容**明*的,故对孙XX提交的上述证明,应*予采信。孙XX提交的证人高XX的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言内容*其他证据相*盾,故该证据不具有*明*力,对此不予采信。供电公**证明*证明*变压器缴费*名为孙XX,并未证明*压器的所有***,故对孙XX以此证据证明*案厂房**所有*主张,应*予采信。若涉案房*所有**系孙XX,孙XX作为XXX的法*代表人,明*其租赁使用的房*产权**父孙XX所有,却仍然瞒着其父与承租人于XX签订转租合同,于*理不通;孙XX提交的与于XX的房*租赁协议只是其单**交的孤证,无其他证据相*证,故不能*抗工商*记的公*力。综上,孙XX的诉讼请求不能**,不予支*。孙XX提交的验资事项*明*载明,于XX和*XX各出资25万***潍坊XX公*,但双**庭审中均认可XXX的现任*东*孙XX与其妻柳XX,即XXX系孙XX与其妻柳XX共同出资成*的有*责任**,该公**用的厂房、车*、办公*等系2006年3月10日从*XX处租赁的;作为该公**用土地所有**的XX郭**村并为此出具了关**权**的证明,故应*定涉案房*及附属设施***XX所有。金XX提交个体工商*注销登记情况,以此证明*坊市寒亭区朱*镇XX郭**纱厂与XX郭**村浆纱厂是同一个厂,属孙XX所有,经*查,孙XX与孙XX的厂房*是同一时*开设,也不处于*一地理位置,故对金XX、XXX的上述辩解*张*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宣*后,孙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依据在工商*门登记的2006年3月10日由XX郭**村为XXX公**具的产权**证明*案房*归*XX所有*错误的。二、原审法*认定孙XX在原审中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潍坊市政府的批复、缴纳土地审批费*证明*、潍坊市国*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与本案涉案房*无关*性,是错误的。三、原审法*认定孙XX所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其自书、XX郭**村并无备案,及孙XX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因而对该证明*予采信,是错误的。四、原审法*认定XX郭**村于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案房*的证明,与该村于2006年3月9日出具的XXX房*产权**XX所有*证明**盾,并且认定XX郭**村在2006年3月9日所出具的证明,孙XX是知情的,因而对该证明*予采信,是错误的。五、原审法*认定供电公**证明*能*明*压器的所有***XX所有,是错误的。六、原审法*认定孙XX明*其租赁使用权**父孙XX所有,却仍瞒着孙XX与于XX签订转租合同,于*理不通,是错误的。七、原审法*认定孙XX提供的与于XX的租赁合同是孤证,不能*抗工商*记的公*力,是错误的。综上,2006年*村委的证明*虚假的证据,不能*明*案房*归*XX所有,且该证明*已进行工商*记,但是因其虚假性,不具有**力,不能*抗2011年*村委出具的产权*明,而孙XX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具有**性,能**的证明*案房*归*XX所有,因此,原审法*依据错误的证据和*实,判决驳回孙XX的原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为此,孙XX为维护其合法**,依法**审法*提起上诉,望二审法*支*孙XX的上诉请求。

金XX、X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依法*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系涉案房*的权*问题。XXX是由股东*XX、孙XX共同出资于2006年3月22日组建的,孙XX出资25万*,于XX出资25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根据工商*记材料中记载,有XX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房*租赁合同,可以确认XXX所使用的房*产权**XX所有。孙XX主张*商*记材料是虚假材料,涉案房*产权**所有。但从*案查**事实看,孙XX从1997年*2007年**任*坊市寒亭区朱*镇XX郭**村支*书记,该村公**2004年*镇经**保管,任**盖**经*支*签字,况*XXX法*代表人孙XX系孙XX的儿子,工商*记材料中的村委证明*XX当时**知情,其现主张*委证明*虚假的与事实不符。虽然孙XX亦提交了土地租赁协议、潍坊市政府的批复、缴纳土地审批费*证明*、潍坊市国*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证据,但均系2006年3月之前的情况,不足以证明2006年3月之后*案房*产权*题。孙XX提供的潍坊市XX公**2012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份,该证明*法*实房*所有***XX所有。综上,孙XX主张*案房*产权**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崔XX

审判员  孙*琴

审判员  宫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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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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