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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杨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柏XX,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X。

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彩票机转让给原告,原告并支付了22000.00元的定金。事后原告发现该彩票机不在被告杨XX的名下,根据我国的彩票管理制度,彩票机不允许转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的定金22000.00元。

被告杨XX辩称,原告主张支付被告22000.00元定金不是事实,其中17000.00元是换机费,5000.00元是押金。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有效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愿意以100000.00元的价格将福利彩票机转让给原告,站点号为370XXXX2008,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落实彩票机群英会项目,由原告出资。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17000.00元,连同在签协议前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5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22000.00元定金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彩票机转让定金22000.00元,收款人杨XX,2014年10月30日。

另查明,站点号为370XXXX2008的彩票机登记在被告之子杨X名下。

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转让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亦不能将投注站的专用设备转借、出租、出售。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将不属于自己名下彩票机转让给原告,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定金22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彩票机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定金22000.00元。

如被告杨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XX

代理书记员  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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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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