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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唐 峰

书记员 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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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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