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XX。
法定代表人: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源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源XX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源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辽源市XX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张志弘
法官助理张乾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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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