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邮寄费60元,共计1309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晓伟
审 判 员 邵常利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书 记 员 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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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49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