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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夏XX、肖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曾XX,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7日。

被告肖XX,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夏XX、肖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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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36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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