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曾XX,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7日。
被告肖XX,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夏XX、肖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武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36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