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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张XX、彭X、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住所地:上海*外高*保税区富*西XX。

法*代表人林XX,董*长。

委托代理人方XX,上海XX律师。

被告成*XX公*。住所地:四川省成**双*县新兴XX。

法*代表人张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维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

被告彭X,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

原告上海XX公*(以下简*康*XX)与被告成*XX公*(以下简*味点公*)、张XX、彭X侵害外观设计*利**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3年4月3日进行了公*开庭审理。

原告康*XX诉称,味点公*、张XX、彭X未经**XX许*,实施*制造、销售康*XX享有*利**ZL200XXXX1128.7外观设计*利(以下简*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康*XX的专利*,构成*同侵权。据此,康*XX诉请本院判令味点公*、张XX、彭X:共同赔偿康*XX经*损失15万*;共同承担康*XX的合理开支5万*。

经*,2011年12月6日,味点公*****识产权*专利*审委员会(以下简*专利*审委)请求宣*涉案专利*效。专利*审委在口头审理后,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第19939号无效宣*请求审查*定,宣*涉案专利***无效。康*XX不服,向*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以下简*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撤销上述审查*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615号行政判决,驳回康*XX的诉讼请求。康*XX遂提起上诉。北京市高*人民法*最终*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高*终*第1155号行政判决,驳回康*XX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利*》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无效的专利**为自始即不存在。在诉讼过程*,涉案专利**被专利*审委宣*无效,而该无效宣*请求审查*定也已产生了法*效力。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定,在康*XX起诉之初,其所主张*涉案专利**不存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接利*关*的公*、法*和*他组织;……”。故康*XX的起诉不符*法*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利*》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X公**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高*人民法*。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曹XX

人民陪审员  卢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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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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