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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公司诉舒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XX公*。

法*代表人王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维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舒XX,男,汉族,年*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XX公**被告舒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XX公**2014年4月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经*查**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广*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XX公**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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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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