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XX公*。
法*代表人王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维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舒XX,男,汉族,年*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XX公**被告舒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XX公**2014年4月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经*查**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广*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XX公**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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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