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原告长春市**公司诉被告XX龙市**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市XX公*,地址:延吉*XX。

法*代表人:任XX,该公***。

委托代理人:王*玲,吉***江*师*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XX公**被告XX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XX公**2014年12月1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XX公**申*撤诉符*有***规定,依照《中华*民共XX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长春市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原告已预交2090元),由原告长春市XX公**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书 记 员 金*美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标      的:20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