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市XX公*,地址:延吉*XX。
法*代表人:任XX,该公***。
委托代理人:王*玲,吉***江*师*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XX公**被告XX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XX公**2014年12月1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XX公**申*撤诉符*有***规定,依照《中华*民共XX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长春市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原告已预交2090元),由原告长春市XX公**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书 记 员 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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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标 的:20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