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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X

书记员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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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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