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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上海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树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男,在上海XX公司工作。

原告陆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晶晶独任审判。本案于2012年4月9日、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学、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和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持有被告50%股份。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查阅财务帐簿,但被告予以拒绝,故请求判令:1、被告提供从2009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及复制;2、对被告提供的会计帐簿由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就被告的收入、支出及盈利进行司法审计。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复制会计帐簿和进行审计无相应法律依据;由于原告未付清全部的股权转让款,股权出让方将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的股东身份存有瑕疵,如原告查阅会计帐簿会对被告经营状况不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查明:根据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记载,被告于2009年9月27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冯XX。2011年5月25日,原告与冯XX签订被告章X,原告与冯XX为被告股东,各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各持有被告50%股份。2012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因被告未作答复,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股权出让方并未就与原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章X、查阅会计帐簿申请、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查询情况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X的规定,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被告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反映原告系被告股东,原告应享有知情权。被告对原告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帐簿,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复制会计帐簿及进行审计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帐簿供原告陆XX查阅;

二、驳回原告陆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晶晶

书  记  员

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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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16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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