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陶XX,女,1989年8月5日出生。
原告陶XX,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倚天剑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陶XX,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系被告陶XX之妻。
原告刘X、陶XX、陶XX与被告陶XX宅基地使用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陶XX、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陶XX、陶XX诉称,原告刘X与陶XX原系夫妻关*,原告陶XX、陶XX系原告刘X与陶XX的婚生子女,被告陶XX与陶XX系兄弟关*。陶XX于1996年*病去世后,被告将分给陶XX的宅基地及责XX侵占。经*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返还。故我们诉至法*,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宅基地及责XX。
被告陶XX辩称,1、1980年*们父亲陶XX在与三原告所争议的宅基上的建起住房,当时*XX年*只有13岁;2、1988年*告刘X与被告弟弟陶XX结婚与父母亲一起生活,婚后*育原告陶XX和*XX,但原告陶XX出生不久由被告的大姐抱走哺养;3、1996年**正月初三,陶XX因病去世,我承担了当时*需的埋殡费。当年**三月,原告刘X带着女儿原告陶XX改嫁他人,并带走各自的责XX;4、被告的弟弟陶XX是1996农*正月初三去世,而宅基地证件中发证日期是1997年10月22日,故该宅基地使用权**于*告父母享有;5、原告刘X带着原告陶XX改嫁至今已16年,原告陶XX被抱走哺养*今已22年,在这期间,三原告从*提出过要回该宅基地使用权;6、自被告弟弟陶XX去世及原告刘X改嫁后,该宅基地由被告的父母使用居*,且被告陶XX赡养*母直到给二老送终,期间所产生的费*由被告一人负担。三原告从*对被告的父母尽到任**务。综上所述,三原告与被告陶XX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告享有,因此,法*应*法*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1988年*告刘X与陶XX结婚,婚后*育两个女儿,即长女原告陶XX和*女原告陶XX(现二人均已成*)。陶XX婚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三原告均系平*山*湛*区曹XX村民。原告陶XX出生后*由亲戚*为抚养*今,其户口落户于*告陶XX家。1994年3月15日经*市湛*区土地管*部门审查*,将陶XX与父母一起共同居*的位于**山*湛*区曹XX内面积为271.25平***基地登记在陶XX名下,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证由被告陶XX领取。1996年**正月初三,原告刘X丈夫、即被告陶XX的弟弟陶XX因病去世,不久原告刘X带着原告陶XX改嫁到同村生活至今。2011年3月份,被告陶XX擅自将登记在陶XX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全*拆除,并用石*及水*垒起地基,但未在该地基上建房*。原、被告双**此产生纠纷,三原告诉至法*。诉讼中经*院多次主持调解,双**达成*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平*山*国*资源局湛*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使用者审批表、土地登记卡、湛*区曹*乡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份;被告提供的平*山*湛*区曹XX委会出具的证明*份、陶XX、陶XX承包*XX书和*院依职权*取湛*区曹*乡陶*村村民陶XX提供的分地单*份和*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相**据已经**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具有*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记的土地所有***用权*法*保护,任***、个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依法*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用和*用的权*。本案中,原告刘X的前夫陶XX经*法*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陶XX去世后*家*成*即原告刘X、陶XX、陶XX依法*继承该宅基地上房*,同时*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被告陶XX擅自将宅基地上房*全*拆除,并重新建起地基的行为,已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被告应*将侵占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的诉请,符*法*规定,本院应*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XX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民法*民事案件受案范*,对此,本院不予处理。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公*对集体土地的合法*用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权*》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XX于*判决生效时*登记在陶XX名下的位于**山*湛*区曹XX内(地号为02-26-236、面积为271.25平**)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刘X、陶XX、陶XX使用。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平*山*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齐XX
审 判 员 高 磊
审 判 员 马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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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