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生于1994年11月11日,汉族,家*四川省广**广**。
委托代理人周*虎,四川圣梓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广**兰医院。住所地:广**广**思源大道XX。
法*代表人兰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淳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2月28日向*院书面申*,要求撤销对被告广**兰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无规避法*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向***广**人民法*交纳。
审判员 洪*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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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