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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广*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生于1994年11月11日,汉族,家*四川省广**广**。

委托代理人周*虎,四川圣梓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广**兰医院。住所地:广**广**思源大道XX。

法*代表人兰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淳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2月28日向*院书面申*,要求撤销对被告广**兰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无规避法*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向***广**人民法*交纳。

审判员  洪*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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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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