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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X,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委托代理人姜XX、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姜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姜XX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代理审判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书 记 员  吴XX

附: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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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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