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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廖XX、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37岁,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XX、张XX,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X,男,32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陈XX,男,41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廖XX、第三人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林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XX

人民审判员  黄禹水

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

书 记 员  黄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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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标      的: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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