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陆**。
委托代理人:余*元、肖XX,广***律师*务所律师、实习*师。
被告:黄XX,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中山*。
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宅基地使用权*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XX适用简***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元,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山*东XX某巷1号的地块以505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支*被告订金250000元。双**定办理过户后,原告将剩余255000元**给被告。但此后*个月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后*告得知,被告转让的地块属于*基地,依法*能*让,无法*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原告特诉至法*,请求判令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订金250000元*利*(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计*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供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全*(表);协议;收据、交易*账单。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约,没有*骗原告。因村委要求先签订协议才进行红*图过户,双**经*商*意。
被告就其辩解*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交的证据有:土地丈量表;黄XX用地红*图;土地租赁合同和*明;同意书和*款收据;裕民四村村民个人宅基地面积表。
经*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确认全*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的真实性由法*核实,不确认证据的关*性。
本院经*理查*: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山*东XX某巷1号的地块(以下简*涉案土地使用权)以505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现收取原告订金250000元,余*255000元*原告在办理过户后**给被告。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告支*了订金250000元。2014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述称:涉案土地使用权**分为其从*村村民胡XX处受让所得,有*分为其从*集体受让所得,有*分为其大女儿所有,有*分为其从*外人李XX处受让所得,有*分为村集体分配所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有*理产权*记手续,没有*筑物。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双**此形成*设用地使用权*让合同关*。首先,因原、被告协议约定转让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质为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尚*办理产权*记手续,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有*地证实其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权**或其完整享有*案土地使用权*权*,故对于*告是否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法**。其次,因涉案土地上并没有*筑物,故根据《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管*办法》(粤府令第100号)第四条关*“有*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得流转:……(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让、出租和*押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得转让。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一条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得处分权*,该合同有*”和*五十二条第(五)项**“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的规定,原、被告双**订的协议应*定为无效合同。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八条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错的,应*各自承担相**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收取的转让订金*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转让订金250000元*相**利*(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计*)有*,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管*办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被告黄XX于*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告陈XX返还转让订金250000元*利*(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被告黄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XX垫付,被告黄XX应**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陈XX,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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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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