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XX、谢XX,福建XX律师,系泉州市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泉州洛江万鸿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塘西XX,组织机构代码669XXXX9686-X。
法定代表人傅XX
委托代理人史羊栓,福建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泉州洛江万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150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庄玉燕
书记员 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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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