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XX。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孟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10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163.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滞纳金616.32元。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XXXXX弄XXX号XXX室的权利人,其拖欠原告自2009年10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6163.2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公司自2009年10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163.20元;
二、被告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滞纳金人民币616.3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孟XX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秦征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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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标 的:616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