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XX公*,住所地吉**吉**昌*区。
法*代表人:钟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吉*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吉*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晖,吉***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吉**XX公**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吉**XX公**愿申*撤诉,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吉**XX公**诉。
代理审判员 高*
书 记 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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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