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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XX公*,住所地吉**吉**昌*区。

法*代表人:钟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吉*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吉*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晖,吉***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吉**XX公**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吉**XX公**愿申*撤诉,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吉**XX公**诉。

代理审判员    高*

书 记 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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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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