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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XX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吉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XX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高博

书 记 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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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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