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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刑初字第170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XX,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全斌,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XX及其辩护人高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9月,被告人连XX向王XX谎称可通过朋友帮王XX安排工作,在取得王XX的信任后,先后二次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XX现金共计15000元,挥霍。2013年8月,经王XX多次催要后,被告人连XX退还王XX现金15000元。

2、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连XX向李XX谎称其朋友可以帮李XX的儿子及李XX儿子的女朋友安排工作,在取得李XX的信任后,先后多次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XX现金共计50000元,挥霍。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3、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连XX向刘XX谎称其朋友可以帮刘XX的女儿调动工作,在取得刘XX的信任后,先后多次以调动工作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刘XX现金、实物等共计价值77963元,挥霍。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连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连X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结算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转账凭证、POS机消费存根、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叶XX、韦XX、景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李XX、刘XX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连XX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第一起诈骗犯罪,被告人连XX在立案前向被害人全部退赔,且具有自首情节,对该起犯罪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连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连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连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对连X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胡菊红

人民陪审员    郝XX

书  记  员    牛XX

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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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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