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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吕XX,男,局长。

原告刘XX不服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月1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原告已预付)。

代理审判员  夏俊

书 记 员  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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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5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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