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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与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XX、宋XX,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史勤书

审判员  武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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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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