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8日
委托代理人余X,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1日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龙*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
委托代理人韩*,河南龙*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X因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2008)西民商*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X的委托代理人余X、张XX,被上诉人庞XX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查*,2005年6月25日原告庞XX与被告余X签订了房*产租赁契约。庞XX为出租方(甲方),余X为承租方(乙方)。契约约定:甲方*愿将座落在地点城关XX临街(除院内厨房*二楼一间的房*)建筑面积420平**,土地使用面积180平***租给乙方*用;甲乙双**定房*产年*金*人民币18000元,租赁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止,租金*乙方*每年7月5日前5日内交付给甲方。该契约还约定了双**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详见契约内容*)。契约双**订后,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年18000元*清了两年*房*。2007年*由于*赁房*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原、被告双**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金*格变更为23000元,并支*了该租金。2008年*原告认为房*租赁市场价格大
幅度提升,要求提价,经*商*被告拒绝,并于2008年7月5日向*XX发出书面通*“庞XX:我于2005年7月1日租你北环路*面房*间,按当时*定租期五年,年*金18000元,每年7月1日缴下年**。2007年**你协商**涨为23000元。现因你再提出涨房*无理要求,缴多次拒收房*,现我方*房*款寄于*,若你拒绝接收,视为我房*已经*纳(其他内容*照原合同执行)特此通*余X2008年7月5日”。同时*告用邮寄的方*寄给原告户名为庞XX金*为23000元*单*份。双**房*价格发生纠纷诉至法*。另查,2008年*西峡县人民路*临街门面房**价格大幅度上涨。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2005年6月25日所签订的房*租赁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属有*合同。本案争议焦*是临街门面房*租金*格问题。根据本案的事实双**租赁合同付款方**一年*缴,2005年*始前两年*按合同双**定价款18000元*行到2007年*,由于*面房*场价格的调整,经***头约定,按23000元*行。对2008年*的临街门面房*租赁价格没有*定经*商*没有*成*议,且2008年*赁市场价格大幅度调高,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成*充*议的按照合同有**款或交易**确定。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提高*赁费*理由成*,但请求年*金*65000元**过高,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赁市场的情况,每年*金*42000元*为适宜,符*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2005年6月25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契约(合同)合法**。二、被告余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给原告庞XX租赁费:2008年*42000元*去已付23000元,应*19000元。三、驳回原告庞XX的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负担1145元,被告负担275元。
余X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没有*实依据,支*房*增加19000元*有***理,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据证明。2、原判适用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的“价款约定不明*形”属适用法*错误。3、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分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庞XX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适用法*正确,判决增加19000元**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余X、被上诉人庞XX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事实和*审审理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5年6月25日上诉人余X和*上诉人庞XX签订的房*产租赁契约是在双**商*致基础上签订的,符*有***规定,为有*协议。该协议明*约定:上诉人租赁房*租金*18000元,租赁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每年*18000元*清了两年**,2007年*被上诉人要求提高**,上诉人同意,向*支*了23000元**,视为双**商*致,对协议价款进行了变更。2007年***应*经***商*致进行变更后*23000元*行。2008年*被上诉人要求房*涨至每年65000元,否则要求上诉人搬迁出租赁房*没有*同依据和**依据。上诉人已将2008年**23000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的房*。原判认定双**订的协议属价格约定不明*议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按42000元**被上诉人2008年**没有*据。综上,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没有*据,原判适用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错误及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房*的上诉理由和*求均成*,本院予以支*。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成*,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2008)西民商*字第2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庞XX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1420元,二审诉讼费275元*庞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牛*春
审 判 员 刘 琳
代理审判员 郭XX
书 记 员 白*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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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04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