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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绍春与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绍春,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绍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绍春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兰绍春于2014年12月1日以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其交付讼争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本案争议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绍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绍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兰绍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华忠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崔 华

书记员  谭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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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标      的: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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