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XX,居民。
被告恩施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为790XXXX8633-2。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绍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恩施市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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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