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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XX,男,汉族,高*文*程*,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河南省平*县公**抓获,2014年3月17日被平*山*公**新华*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河南湛*律师*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XX,男,系平*神马*子布股份有*责任***工。

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法*审理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一案,于*○一四年*月五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服判、不上诉,原公*机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在法*期间内提起抗诉。本院依法*成*议庭,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XX、祈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黄***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审认定,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王XX系朋友关*。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次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计420000元,具体情况*下:

1、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杨XX以其妻弟王XX在深圳XX公**作,可以将钱*入该公**红*低于20%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100000元。2011年9月份,被告人杨XX以分红*的名义支*给被害人王XX17000元。

2、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杨XX以其妻弟王XX承包**圳至广*的客运线,资金*够,让被害人王XX入股分红*由,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200000元。

3、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XX以其朋友王XX在郑*开有*滑*厂,资金*作很大,有**回来的是承兑汇票,想筹集资金*承兑汇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100000元,并承诺支*利*10000元。

4、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杨XX以其妻弟王XX在深圳购买商*资金*够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20000元。

原审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杨XX于2014年1月1日归*被害人王XX100000元。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杨XX在河南省驻马*市平*县被公**关*获归*。

上述事实,有*一审人民法*开庭审理中经*证确认的被告人杨XX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证人张X(系王XX之妻)、王XX、张XX(杨XX嫂子)等证言和*告人杨XX户籍*明、抓获经*、无前科证明、中国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商(户名为杨XX、账号为XXX2)银行查*单、收据、合作协议、借条等以及被害人王XX收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取他人钱*4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对公*机关*控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辩称的以分红*义支*给被害人王XX的17000元*退还的100000元***为退赃数额的辩护意见,有*告人供述、被害人陈*及证人证言相*印*,予以采纳。虽然被告人杨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但被告人杨XX先后*次诈骗被害人王XX共计420000元,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少部分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原公*机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书未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退赔其违法*得;一审判决书严*忽视了被害人的合法**。

本院二审查**事实、证据同原审相*致。在二审审理过程*,抗诉机关*向*院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庭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X亦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X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取他人钱*4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对于*公*机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理由,经*,《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四条明*规定,“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该条文*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作出了追缴、责令退赔两种处理方*,而平*山*新华*人民法*(2014)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没有*据该法*的规定,责令被告人杨XX退赔其违法*得,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公*机关**山*新华*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罪准确,审判程*合法,但对涉及被告人非法*得财产处置事宜未予明*,忽视了被害人的合法**,应*依法*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山*新华*人民法*(2014)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XX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二、责令原审被告人杨XX将非法*得退赔被害人王XX。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史XX

审判员  马*勇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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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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