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XX。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周*,湖北普济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普济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XX、朱XX不服当阳*人民法*(2013)鄂*阳*初字第01343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院提出上诉称:当阳*人民法*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十分不妥,理由是:1、罗XX诉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承包*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未将与本案有*大利*关*的上诉人列为诉讼参与人,程*违法,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2、13#诉争土地在一轮承包**底由谁承包**,原审没有*查*实;3、诉争土地第二轮承包**合同是非法、无效的;4、2012年12月左*,上诉人得知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将27774元*到罗XX后,随即于2012年12月27日向*阳*人民法*起诉,未超过6个月的期限,诉讼时*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上诉人提起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至今没有**生效裁判,不存在超过6个月诉讼期限问题。鉴于*在以上多种事实和*由,上诉人已经*法*出的自己的权**张,并没有*过撤销之诉规定的6个月时*期限,请求依法*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当阳*人民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2012年3月12日原告罗XX因诉争的土地以承包*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起诉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2012年5月17日当阳*人民法*做出(2012)鄂*阳*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查**实中表述,因罗XX与其哥罗XX对13#地的补偿费*配发生争议,2012年1月18日,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治调主任*X召集罗XX、罗XX、罗XX三亲兄弟进行调解,但因罗XX未在调解*议上签字,调解*能**。该判决认为,罗XX与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土地承包*同》合法**,被征用的13#宗*的土地属罗XX承包**,罗XX有**法*得相**偿,13#宗*的补偿款27774元***XX所有。2012年12月27日,罗XX、朱XX以土地承包**权*纷一案起诉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委会和*XX,请求1、确认其对0.82亩(即诉争的13#地)旱田*有*包**权;2、罗XX支*其0.82亩承包**地补偿费28000元。2013年4月17日,当阳*人民法*下达(2013)鄂*阳*初字第00118号判决:驳回罗XX、朱XX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2年1月18日,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民委员会治调主任*X召集罗XX、罗XX、罗XX三兄弟进行调解*,上诉人就应*知道自己权**能*到侵害。2012年12月27日,上诉人罗XX、朱XX虽主张*权*,但其是以土地承包**权*纷起诉当阳*坝陵办事处何*村委会和*XX,并非针对(2012)鄂*阳*初字第00285号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权*讼,但可以认定此时*诉人就已经*道该判决可能*害了其民事权*。上诉人至2013年8月5日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可以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民事权**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已超过六个月法*期限,人民法*应*予受理。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其他上诉理由与本案是否符*立案条件无直接关*,本案可不予审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李 峡
审判员 王*昌
审判员 苏 林
书记员 胡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