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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与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剑阁县人民法院

原告: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住所地:剑阁县开封镇玉兰街。

法定代表人:何彦志,系该粮食收储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奂光富,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系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幸福大道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泳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雪,女,生于1972年10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诉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剑阁县开封区粮食收储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姚继秀

人民陪审员  李朝凡

书 记 员  白明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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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7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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