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住辽宁省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杨光,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4)抚县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判定“被告偿还以被告高XX名义在抚顺县上马信用社贷款8万元”,该笔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是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具体金额多少,抵押的林权是否已偿还该笔贷款等具体执行情况均不清。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情况也缺乏相应证据。应在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再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4)抚县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上诉人李XX。
审 判 长 刘军
代理审判员 王爽
代理审判员 胡X
书 记 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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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