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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刘XX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X,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北洋溢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郝X,邢*市桥西区泉西法*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董XX诉被告刘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郝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董XX诉称,原、被告系继母女关*,原告与父亲董XX和*告三人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买房*议》,共同出资购买了邢*市桥西区公*东*XXXX房*一套,并且约定房*产权**告所有,使用权**告父亲和*告所有,直至终*。但此协议是基于*告于*原告父亲是夫妻关*,才有*能*被告居*至终*,现被告与原告父亲已由邢*市中级人民法*(2014)邢*四终*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因此,协议中的被告居*权*经*失履行条件,被告应*搬离,并将房*交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出资给予补偿。经*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果,特诉至法*,请求法*判令被告搬离诉争房*,原告按照被告出资比例给予补偿。

被告刘XX辩称,原告已将桥西区公*东*XXXX的房*进行了抵押,抵押单*为中国XX银行,抵押款项*35万*。对于35万**告方**给予被告方*定经*补偿。被告刘XX只有*一套房*进行居*,没有*他任***,如果让被告方*出此房*,那*应*根据现在市场评估的价值,按照出资比例给予补偿。被告刘XX与原告董XX父亲董XX系夫妻关*,对于*XX应*给予被告刘XX一定的经*补偿。夫妻之间有**扶*的义务,被告刘XX本身没有*他房*,那*如果搬出公*东*XXXX的房*,那*作为丈夫的董XX应*给予一定的经*包*。

经*理查*,原、被告与案外人董XX在2007年3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三方*资购买XX住宅一套,由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居*。因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曾*再婚夫妻,原告董XX是案外人董XX之女,故在该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房*的“产权**XX所有,使用权**父董XX和*亲刘XX所有,直至终*”,其中约定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出资105000元,其余300000元**由原告董XX负担。三方*同购买的XX住宅实际购买价格为292796元,其中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共同出资105000元,其余*房*为原告董XX出资。

因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经**市中级人民法*(2014)邢*四终*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董XX以此为由,认为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离婚后*居*权*照原协议约定,被告刘XX已经*失了继续履行条件,因此要求被告刘XX搬出XX住宅,将该房*返还原告董XX,由原告董XX给予被告刘XX相***补偿。

以上查**实,有*告董XX提交的买房*议及被告刘XX申*本院调取的诉争房*的商*房*卖合同、房*证复印*,以及原、被告当庭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董XX共同出资购买XX住宅,构成*XX住宅的共同共有,三方*有**对登记代表人和*际占有、使用方*进行了明*约定,是各方*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董XX以被告刘XX与案外人董XX离婚,原协议约定的居*条件丧失为由,要求被告刘XX搬出XX住宅的诉请,因被告刘XX亦为该房*共有**,其占有、居*行为属于***有,被告刘XX的不动产共有**合法***不因其与案外人董XX离婚而受到影响,本院对原告董XX要求被告刘XX搬出XX住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原告董XX诉请给予被告刘XX相**资补偿的主张,因经*补偿不是不动产共有**割请求,且涉及案外人董XX利*,该诉请于**据,故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邢*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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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16:00:00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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