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XX。
法定代表人汤X,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贤,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该医院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葛X。
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海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XX、张X、葛X、李XX、李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离婚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15日4:30分,五原告近亲属李XX因“饮酒后呕吐5h”到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经诊断李XX为酒精中毒、咽炎。处理:泮托拉唑、纳络酮,阿X霉素等输液处理。在静滴阿X霉素约80ml左右时,李XX突发抽搐,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口唇发绀,考虑为双硫伦反应,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同时予以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强心药应用,后抢救无效死亡。因尸检需取走死者全部内脏,原告方拒绝对李XX进行尸检。
另查明,原告葛X与本案受害人李XX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两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XX、李XX,原告李XX、张X系李XX的父母,李XX、张X共育有三名子女。
李XX于2013年6月12-14日于另一诊所进行抗炎输液治疗,使用药物为替硝唑、左氧氟沙星等。
原审法院认为,五原告近亲属李XX因“饮酒后呕吐5h”到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李XX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李XX的死亡与东海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75%,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应对李XX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依据不足,应不予准许。但原告方拒绝尸检,致使李XX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被告5%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XX、张X均年满63周岁,赔偿17年;原告李XX年满5周岁,赔偿13年;原告李XX0岁,赔偿18年。根据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标准计算,五原告因李XX死亡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22993.5元,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6492.5元,合计XXX元,由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承担70%计756172.2元。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XX、张X、葛X、李XX、李XX75617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XX、张X、葛X、李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海县人民医院上诉称,1、死者李XX的死亡结果与我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原判对于我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依据不足、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致李XX死亡的认定依据不足;3、原审法院拒绝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李XX、张X、葛X、李XX、李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五被上诉人近亲属李XX因“饮酒后呕吐5h”到上诉人处治疗后死亡,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为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依据不足、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李XX的死亡与上诉人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主要因素,上诉人应对李XX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或违背临床医学客观性。经审查,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充分,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医方存在过错且李XX死亡的结果与上诉人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287元,由上诉人东海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赵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金XX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赣榆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